發布時間:2023-06-28 09:17:04
廣州外國語學校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實施辦法
(2021年4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學生完成學業,對在本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學生實施資助。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粵教助〔2020〕6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國家助學金特指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國家助學金和免學雜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確保應助盡助,維護教育公平。
第三條 本校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來源于上級財政資金撥付。具有本校正式注冊學籍的建檔立卡、殘疾、農村低保家庭、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在校學生可免申請交免學雜費(民辦學校免交補助為每生每年2500元),具有本校正式注冊學籍的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按規定申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 本校通過設立學校資助、接受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設立學校資助,利用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金等設立社會資助,用于資助本校學生。社會資助、學校資助的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本校另行制定。
第二章 資助評審機構
第五條 本校成立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學生管理的德育主任擔任副組長,成員由資助管理工作人員、學籍管理工作人員、財務人員、年級級長、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全面組織實施全校資助評審工作,對資助名單進行審定。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德育主任
成 員:資助工作人員 級長 班主任 校監委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本校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 免學雜費的補助對象為本校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建檔立卡、殘疾、農村低保、農村特困救助供養等學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500元,其中,殘疾學生免學雜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850元。民辦學校學雜費高于財政補助標準的部分,學???/span>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四章 資助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 資助申請和評審工作由本校按學年組織實施,每學期動態調整,實行學生申請,本校核實、評審、公示和發放資助資金工作機制。
第十條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前,本校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手機短信等形式,向學生或家長告知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一條 秋季學期入學后,學生根據申請條件于9月15日前(各學??蛇m當提前)登陸省教育廳指定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網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請,按照系統提示填寫確認相關信息,上傳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一)申請免學雜費的學生應提交建檔立卡、殘疾、農村低保家庭、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提交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本校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組織評審。按照《印發<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教助函〔2017〕49號)要求,對申請學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和審定,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評審出擬受助學生名單。名單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重新核實審定。經公示無異議及核實無誤的,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認受助學生名單,并將受助名單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但未獲得資助的學生,本校將及時告知原因。
第五章 資助資金發放、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本校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按學期將國家助學金通過銀行轉賬給受助學生。學校不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轉賬的,報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可通過現金發放,并做好簽收手續。
第十五條 本校資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本校指定專人負責資助宣傳、資助管理、資助財務、資助育人、資助信息系統、資助輿情、資助資金發放和資助檔案等工作,嚴格工作流程規范,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助資金。定期公布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本校將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按要求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本校設立資助工作投訴監督舉報電話:02022908705,對有關投訴舉報將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資助相關人員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要落實、協調和監督資助工作,明確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織制定或修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辦法,召開資助工作會議,了解工作動態,布置各項工作,及時協調阻滯,總結工作進展情況,展現資助育人成果。
第十八條 資助管理工作人員的資助工作職責包括:資助政策宣傳、資助政策落實、資助輿情應對、資助育人、資助檔案建設和資助問題上報等工作。
第十九條 班主任要積極履行班級資助工作職責:
(一)掌握資助政策,明確資助工作職責分工,配合開展資助工作。
(二)負責開展資助主題班會,確保每名學生對資助政策的資助對象和標準、資助申請步驟、資助資金發放等全面了解。
(三)協助開展學生家長會,發放給家長《關于學校資助政策宣傳的一封信》。
(四)組織學生按要求進行線上資助申請,并敦促學生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核實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填寫申請材料是否有誤,特別是核準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做好相關材料收集工作,確保不遺漏。
(六)配合開展學生困難認定工作。
(七)完成定期資助情況核實工作。
(八)協同應對學生資助輿情工作。
(九)傳達資助動態工作(如資助評選工作進展、公示資助名單等)。
(十)配合開展資助育人工作,如學生誠信教育、感恩教育、資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學生參加志愿者教育等。
(十一)配合完成資助資金發放工作。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的資助工作職責包括:資助資金發放、資助資金監管和資助財務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學生資助工作,國家、省有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廣州外國語學校
2021年3月10日